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我市: (一)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累计的意思就是中断也不影响) (二)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累计意思同上)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申请地点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须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中;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如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应将户口分别迁入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或新型社区。
材料 (一)申请个人迁入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二)申请配偶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三)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申请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收取原件。 (二)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门推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符 合迁入条件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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