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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东莞人才入户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加强新入户人员

作者:入户东莞 日期:2020-04-08 16:41 浏览:

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东莞人才入户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租金:不超过周边商品房平均租金的80%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组织评估并定期公布。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新入户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东莞人才入户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解析

变化一:人才入户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本办法的变化之一,就是按照《东莞市住房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东府〔2018〕99号)的工作部署,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入户东莞,且入户未满3年的新入户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参照新就业职工类别设置申请条件,加强对新入户人员的保障,减少人才对入户东莞的顾虑。

变化二:本科生在莞工作即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对新就业职工类别的申请条件进行修订,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取消新就业职工类别关于工作时间、缴纳社保时间均需满1年的限制,取消本市户籍的新就业职工关于工作所在地的限制。

同时,将非本市户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纳入新就业职工类别的保障范围。另外,为进一步理顺申请审核工作,明确申请人需缴纳的社保险种为社会养老险,并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变化三:缩减审批时间 明确优先分配对象

此外,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将市、园区(镇街)两级住建部门的总审核时间由35个工作日缩减至25个工作日,两级的公示总时间由30日缩减至20日。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本市户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纳入优先安排选房范围,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

 

东莞人才入户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变化四:增加关于房源腾退的有关规定

为理顺和整合违规使用房源的规定,《办法》明确了违规使用房源的具体行为,使相关条款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增加关于房源腾退的有关规定,明确承租人腾退住房的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承租人不服从腾退决定应承担的处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被腾退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申请程序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工作所在园区、镇(街)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东莞人才入户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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