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服务。持卡人在市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 审批及服务事项可使用绿色通道,并享受专人全程协调服务。
(二)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依照相关政策规 定将户口迁入本市,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华侨身份的,可享 受市侨务局优先安排办理服务。
(三)安居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持卡人可优先享 受市镇两级人才公寓及相关租房补贴。持卡人在我市购买商品 住房,可享有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四)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 位的民办学校。具体安排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自有房产 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庆祝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的人士。
(三)历年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工程入选者。
(四)历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 座教授”聘任人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科学院“百 人计划”学术帅才、技术英才、青年俊才(称号表述若有变动, 以中科院‘百人计划’规范文件表述为准);国家百千万知识产 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五)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 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 室主任、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通过结题验收)。
(六)历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
技能人才;获评我市“名家”“莞邑工匠”的人才。
(七)历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全国劳动模 范待遇者);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广东省劳动 模范待遇者)、广东省部级劳动模范者;全国、广东省五一劳动 奖章获得者。
(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九)国家、广东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广东省医 学领军人才;国家、广东省名中医;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 东莞市名医;东莞市医学领军人才。
(十)目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 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十一)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 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
(十二)历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三)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十四)历年广东省、东莞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
(十五)持有效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高层次人才。
(十六)广东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省 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带头人。
(十七)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十八)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 家。
(十九)历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 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 年学者”聘任人选。
(二十)广东省特级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中小学幼儿 园教师,或广东省名校(园)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 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二十一)历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科技进步奖包含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 献奖的人士。
(二十二)历年东莞市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
(二十三)历年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十四)历年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 者。
(二十五)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十六)历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二十七)历年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二十八)经东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贡献的人才。
(一)历年我市百名博士党政国企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目前承担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三)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东莞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
(六)东莞市技师工作站带头人。
(七)历年获评我市“首席技师”的人才。
(八)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
(九)取得副高及以上级别职称的人才。
(十)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十一)历年东莞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享受东莞市 劳动模范待遇者)。
(十二)东莞市“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董 事长或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十三)近3年,在莞年纳税额均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 业,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十四)历年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十五)经东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贡献的人才。